最低工资委员会是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3部设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每两年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至少作出建议报告一次。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及不多于12位分别来自劳工界丶商界丶学术界和政府的人士。主席及非官方成员均以个人身分获委任。